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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异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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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异662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田秀凤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异6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薛家庄村村委会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75085713。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衍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1号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78233553T。法定代表人:边雪珍,职务不详。第三人:田秀凤,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与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田秀凤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与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京0113民初1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一百七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三元一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9)京0113执8436号。执行过程中,除已发还给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的21754元外,本院未查找到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以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发生期间田秀凤为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追加田秀凤为被执行人。另查明,田秀凤作为股东出资成立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其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9年3月22日,田秀凤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边雪珍。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中的“股东”应为现股东。本案中,田秀凤已将其全部股权转让,其已不再是北京峥嵘年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股东,故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田秀凤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永葆健畜牧养殖基地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田秀凤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康占北审 判 员 单立勋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晨蕊书 记 员 张丹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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