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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邱林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8民初1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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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8民初199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邱林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邱林英;袁雯秋;刘俨;高宇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民初19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14、16、18、20、22号。负责人:许来兵,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容,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邱林英,女,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袁雯秋,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刘俨,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高宇宇,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与被告邱林英、袁雯秋、刘俨、高宇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温艳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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