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江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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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1788号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江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江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刚强;张柏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11788号原告:张柏志,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乡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江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房。法定代表人:熊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仕聪,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法定代表人:冯弥,职务不详。被告:魏刚强,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身份证号:511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志诉被告陕西江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魏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张柏志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柏志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柏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林 圩 垚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周 璇打印:宋 延 校对:宋 延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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