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林与张永梅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1民特18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851号案件名称
王美林与张永梅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美林;张永梅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特1851号申请人王美林,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张永梅,女,193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王美林申请宣告张永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申请人王美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张永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宣告张永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美林撤回要求宣告张永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