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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林与张永梅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1民特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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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851号
  • 案件名称

    王美林与张永梅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美林;张永梅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特1851号申请人王美林,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张永梅,女,193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王美林申请宣告张永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申请人王美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张永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宣告张永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美林撤回要求宣告张永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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