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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王有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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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86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王有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王有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8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老米市街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943XG。负责人:马鹤,行长。被执行人:王有英,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有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本院(2020)渝0116民初14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有英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信用卡透支本金34 715.41、利息3199.6元、律师费105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60元、相关债务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有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有英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有英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的账户。本院已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津区的房屋一套,因有抵押且本案未受偿金额较小,而暂未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本院到注册地、户籍地查找,己未实际经营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有英名下保险现金价值26 949.46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490元,用于支付本案申请人案款26 459.46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有英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到位案款26 459.46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8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审  判  员    程  鹏审  判  员    黄双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馨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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