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张毛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91执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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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执1109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张毛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张毛毛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91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李鸿运。被执行人:张毛毛,男,汉族,1988年8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毛毛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毛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78.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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