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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鑫、孙峥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91执6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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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执6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杜鑫、孙峥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杜鑫;孙峥;马迪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91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鑫,女,汉族,1985年7月7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孙峥,男,汉族,1983年4月15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马迪,男,汉族,1991年12月27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杜鑫申请执行孙峥、马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孙峥、马迪应向权利人杜鑫支付装修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因义务人孙峥、马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鑫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孙峥、马迪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洛阳洛南新区支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启明路营业所、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开户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马迪在中国银行洛阳洛南新区支行营业部(249441033691CNY0)的账户冻结1824元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的账户冻结1742.04元,对被执行人孙峥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的账户冻结346.71元。因该案现已进入再审程序,暂未对所冻结款项进行扣划。3、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劵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查无公积金缴存信息。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孙峥户籍所在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经调查询问,该村委会工作人员称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现去向不明,村中现无分红和补偿款,对被执行人马迪户籍所在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经调查询问社区民警称该地址启明东路38栋全部都是空挂户,被执行人并不在此地居住,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以电话约谈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杜鑫,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6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峥、马迪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杜鑫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 涛审判员 韩 明审判员 史建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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