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伟、郑宗禄侵权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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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472号案件名称
岳伟、郑宗禄侵权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岳伟;郑宗禄案件缘由
侵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472号申请执行人:岳伟,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郑宗禄,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岳伟与被执行人郑宗禄债权纠纷一案,(2021)新2201民初2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岳伟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送达费40元,并承担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郑宗禄无足额存款,查询其名下房产、不动产、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经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惩戒。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彦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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