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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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460号案件名称
王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某;文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46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男,汉族,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甘泉支行员工,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22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11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钱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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