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3执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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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3执940号案件名称
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3执94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3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7746.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案件款7746.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0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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