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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周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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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233号
  • 案件名称

    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周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周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6233号 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凰蹲山路1608号兰悦公馆9-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JEFJ9L。法定代表人:梁祥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珠,四川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莉,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莉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由于自身原因,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青岛持之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长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理  刘洧言书  记  员  胡  程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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