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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勇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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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75号
  • 案件名称

    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勇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勇;刘光学;谢从香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75号 原告:刘光学,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丽,原告刘光学女儿。原告:谢从香,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被告: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河县。法定代表人:肖利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勇,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本院在审理刘光学、谢从香与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勇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处理需其他机构协同配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姜照明    人民陪审员     袁正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琪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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