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勇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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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75号案件名称
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勇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勇;刘光学;谢从香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75号 原告:刘光学,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丽,原告刘光学女儿。原告:谢从香,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被告: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河县。法定代表人:肖利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勇,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本院在审理刘光学、谢从香与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勇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处理需其他机构协同配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姜照明 人民陪审员 袁正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琪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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