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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李事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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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999号
  • 案件名称

    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李事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李事成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99号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0610号-E28。法定代表人:程冬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系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然,女,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系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事成,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昌平县。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事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彬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99号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0610号-E28。法定代表人:程冬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系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然,女,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系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事成,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昌平县。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事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彬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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