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3执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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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3执743号案件名称
王国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国庆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3执743号被执行人:王国庆,男,汉族,住江宁区。执行依据:(2020)苏0723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庆罚金一案过程中,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23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凤山审判员 葛海涛审判员 梁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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