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国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3执7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3执743号
  • 案件名称

    王国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国庆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3执743号被执行人:王国庆,男,汉族,住江宁区。执行依据:(2020)苏0723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庆罚金一案过程中,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23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凤山审判员  葛海涛审判员  梁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