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王静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4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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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4777号案件名称
李成、王静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成;王静怡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4777号原告:李成,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王静怡,女,199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李成与被告王静怡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成于2021年9月10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撤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75元,由原告李成负担。审判员 汤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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