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怡、郭本然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623执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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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623执120号案件名称
叶怡、郭本然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叶怡;郭本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62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叶怡,女,199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诗诗,系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倚侨,系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郭本然,男,199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叶怡与被执行人郭本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3民初98号民事判决,该案于2021年4月6日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诗诗律师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巫远青审判员 钟巧萍审判员 叶枫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培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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