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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杨明方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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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84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杨明方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杨明方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8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04740322U。 法定代表人:茅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明方,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明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明方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杨明方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借款本金11912.3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算至2020年3月25日的利息为1095.63元、违约金936.32元,2020年3月26日起的利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74元、执行费109.1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明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杨明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明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明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杨明方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明方名下银行存款小额、无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杨明方所有的车牌号为×××的神行者2牌和车牌号为×××的迷你牌汽车各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明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杨明方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明方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杨明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杨明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8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蒋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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