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鹏、杨川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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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212号案件名称
李耀鹏、杨川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耀鹏;杨川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212号原告:李耀鹏,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杨川川,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李耀鹏与被告杨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耀鹏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耀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耀鹏负担。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强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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