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久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1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104号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久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久岭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104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颜,女,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久岭,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久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2元,由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何英子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秀琼、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钰鸿足浴保健会所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402执9684号 下一篇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晓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3执恢11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