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秀琼、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钰鸿足浴保健会所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402执96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402执9684号
  • 案件名称

    杨秀琼、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钰鸿足浴保健会所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珠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秀琼;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钰鸿足浴保健会所;王建委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0402执9684号杨秀琼、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钰鸿足浴保健会所、王建委:关于杨秀琼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钰鸿足浴保健会所、王建委劳动争议一案,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香劳人仲案字(2021)13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钰鸿足浴保健会所、王建委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