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温中、冯胜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5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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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5612号案件名称
杜温中、冯胜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杜温中;冯胜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5612号 申请人:冯胜阳,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户,居民,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联系电话:1816516XXXX。被申请人:杜温中,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陕西锦雄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居民,户籍地陕西省延川县,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联系电话:1569110XXXX。申请人冯胜阳与被申请人杜温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胜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温中在陕西锦雄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43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冯胜阳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投保43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胜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杜温中也同意保全,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温中在陕西锦雄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4300000元(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焕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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