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德元与昌吉市上石河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601民初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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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民初1769号案件名称
纪德元与昌吉市上石河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纪德元;昌吉市上石河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601民初1769号原告:纪德元,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告:昌吉市上石河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军户农场八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2301MA77U08780。法定代表人:陈志远,该合作社理事长。原告纪德元与被告昌吉市上石河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纪德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德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新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旭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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