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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礼、孙会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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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472号
  • 案件名称

    张洪礼、孙会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洪礼;孙会明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472号原告:张洪礼,男,汉族,1951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孙会明,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原告张洪礼诉被告孙会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洪礼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礼负担。审判员  孙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和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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