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礼、孙会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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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472号案件名称
张洪礼、孙会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洪礼;孙会明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472号原告:张洪礼,男,汉族,1951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孙会明,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原告张洪礼诉被告孙会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洪礼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礼负担。审判员 孙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和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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