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王柏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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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8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王柏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王柏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一号。负责人:赵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长雄,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柏儒,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柏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于2021年4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8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笙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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