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艳毅,刘典,闫联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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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762号案件名称
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艳毅,刘典,闫联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艳毅;刘典;闫联峰;李文涛;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762号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法定代表人:章振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柳,女,1991年3月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典,男,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王艳毅,女,1980年8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闫联峰,男,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李文涛,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典、王艳毅、闫联峰、李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吴 邓 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倩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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