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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淋、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8民初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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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8民初2166号
  • 案件名称

    肖淋、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肖淋;李文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民初2166号原告:肖淋,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李文杰,男,汉族,1996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肖淋与被告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肖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淋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元,由原告肖淋负担。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温艳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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