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淋、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8民初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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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8民初2166号案件名称
肖淋、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肖淋;李文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民初2166号原告:肖淋,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李文杰,男,汉族,1996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肖淋与被告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肖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淋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元,由原告肖淋负担。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温艳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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