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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信岗、雷志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2民初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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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2民初1340号
  • 案件名称

    黄信岗、雷志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信岗;雷志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2民初1340号原告:黄信岗,男,1974年10月24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雷志华,男,1967年6月1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黄信岗与被告雷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信岗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信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信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信岗负担。审 判 员  兰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严书 记 员  潘友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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