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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5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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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5041号
  • 案件名称

    林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林某;方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5041号原告:林某,男,汉族,1950年8月11日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杰。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林某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保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珂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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