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锋、邱明理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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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744号案件名称
吴俊锋、邱明理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俊锋;邱明理;徐迟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744号原告:吴俊锋,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邱明理,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徐迟,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吴俊锋诉被告邱明理、徐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徐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俊锋诉被告邱明理、徐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易 林审 判 员 徐 平审 判 员 黄渝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凌伊书 记 员 曾茂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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