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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锋、邱明理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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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744号
  • 案件名称

    吴俊锋、邱明理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俊锋;邱明理;徐迟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744号原告:吴俊锋,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邱明理,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徐迟,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吴俊锋诉被告邱明理、徐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徐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俊锋诉被告邱明理、徐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易 林审 判 员  徐 平审 判 员  黄渝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凌伊书 记 员  曾茂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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