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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6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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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6160号
  • 案件名称

    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6160号原告: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官渡村云丰巷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J9C6G61。法定代表人:周少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力格图,公司员工。被告:杨阳,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玲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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