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6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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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6160号案件名称
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6160号原告: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官渡村云丰巷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J9C6G61。法定代表人:周少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力格图,公司员工。被告:杨阳,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玲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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