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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卢立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4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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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4246号
  • 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卢立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卢立文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4246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碧桂园翡翠山(绿湖爱伦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KTJ19N。负责人:王延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尚尚,该公司员工。被告:卢立文,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诉被告卢立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灿人民陪审员  刘坤容人民陪审员  季月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蔡斯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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