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飘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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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954号案件名称
张洪飘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洪飘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1954号张洪飘:依据本院生效的(2019)黔0524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你应缴纳罚金500元。因你未履行,本院移送执行。执行中,你自动履行缴纳罚金500元的义务。本院(2019)黔0524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你应缴纳罚金500元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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