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闫泽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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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1913号案件名称
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闫泽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闫泽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1913号原告: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海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闫泽灏,男,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康改艳,女,199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建惠,女,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原告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泽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 丽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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