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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闫泽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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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1913号
  • 案件名称

    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闫泽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闫泽灏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1913号原告: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海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闫泽灏,男,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康改艳,女,199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建惠,女,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原告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泽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晋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  丽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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