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娟与冯中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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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2451号案件名称
江娟与冯中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娟;冯中毅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2451号原告:江娟,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涵,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中毅,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江娟与被告冯中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娟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娟撤诉。审判员 凌祎书记员 严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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