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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永杰与董双允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特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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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特825号
  • 案件名称

    董永杰与董双允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董永杰;董双允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5民特825号申请人:董永杰,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荣,北京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双允,男,194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代理人:董某2,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董永杰(以下称姓名)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董双允(以下称姓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董永杰为董双允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董永杰请求:1.认定董双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董永杰为董双允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董双允与曲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即董永杰、董某1、董某2、董某3。曲某2021年3月22日去世,董双允患有长期老年痴呆。随着年龄增长,病情日益严重,于2019年10月23日被诊断为认知功能障碍。为更好处理董双允的日常事务,需要为其指定监护人。因为董永杰系董双允的小儿子,身体健康,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人资格和能力;董永杰及其他子女均同意董永杰为监护人;综上,请求宣告董双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董永杰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董双允与配偶曲某(2021年3月22日去世)共生育四个子女,即董永杰、董某1、董某2、董某3。本案中,经董永杰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董双允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董双允患有极重度智能减退,俗称重度痴呆,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董某2在本案中担任董双允代理人,其同意董永杰担任董双允的监护人,另董某1、董某3出具书面意见,均同意董永杰担任董双允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董永杰作为董双允的儿子,有权申请认定董双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董双允经鉴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应为董双允指定监护人。董双允本案代理人董某2同意董永杰担任董双允的监护人,且董双允其他两个女儿即董某1、董某3均同意董永杰担任董双允监护人,故本院对董永杰担任董双允的监护人不持异议。董永杰应最大程度地保护董双允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且不得侵害董双允合法权益;综上,本院依法宣告董双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指定董永杰为董双允的监护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董双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董永杰为被申请人董双允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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