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施益民与朱桂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43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4334号
  • 案件名称

    施益民与朱桂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施益民;朱桂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4334号申请执行人:施益民,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朱桂和,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施益民诉被告朱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民终13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朱桂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朱桂和归还借款6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7月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多家银行开有账户,本院现已冻结其名下多个账户,并扣划其银行存款合计96,418.39元,本院从中收取执行费8,400元、诉讼费6.285元,余款81,733.39元已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沪CPXXXX、沪GJXXXX小型汽车二辆,本院现已查封上述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与案外人共某某于本区中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本院在本案的审理阶段已查封该房;除此,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华审判员  施风雅审判员  李宏伟书记员  陈敏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