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陇南亨信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琼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02执恢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02执恢40号
  • 案件名称

    陇南亨信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琼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陇南亨信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0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陇南亨信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都区。法定代表人:王平君。被执行人:王琼,女,1983年02月16出生,汉族住武都区马街镇官堆行政村一社512号。本院在执行陇南亨信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48223.28元。剩余部分经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02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海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