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财与王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初6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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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初6182号案件名称
王进财与王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进财;王呈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初6182号原告(反诉被告):王进财,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北京市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呈,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王进财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綦宗霞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被告王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进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呈将其非法占有使用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腾退给我;2.判令王呈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月租金7000元标准向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王呈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7日,我的哥哥王振丰代表我等被腾退人与腾退人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庄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同日,王振丰代表我等与北京市庄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认购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七套安置用房,总建筑面积566平方米,认购房屋总价款283000元用腾退补偿款付清。亦在同日,王振丰和我等七方对七套安置用房分配及相关事宜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为二居室,建筑面积90平方米,由我购买,在办理该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登记在我名下。王小东购买一套64平方米,位于2402号一居室房屋,在办理该涉案房屋登记时,登记在王小东名下。前述七套安置房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属于我的涉案房屋装修后,一直由王小东借住在该房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8)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东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京0106刑初13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王小东通过伪造回迁房认购单并虚构涉案房屋为自己所有的事实,以出售房屋的名义骗取王呈向其转账1200000元,以出租房屋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浩向其转账150000元。判决王小东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王小东退赔王呈1200000元,退赔王浩150000元。王呈通过王小东的诈骗行为,自2018年6月1日起非法占用涉案房屋至今,拒绝返还给我。故诉至法院。王呈辩称,不同意王进财的诉讼请求,其无权提起诉讼。王小东诈骗案可能遗漏犯罪嫌疑人。协议书是伪造的,不能证明王进财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振丰曾起诉我,该案中没有提及该协议书,我认为协议书是伪造的。协议书中有三个人并非被安置人。安置房屋共有七套,现在没有进行最终分配。我们是从毛坯状态进行装修后入住,与王进财陈述矛盾。我认为我和王小东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王小东退赔案子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无法确认哪套房屋是王小东的,没法进行拍卖,还没有执行回来。王呈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王进财支付我房屋装修费158120.3元;2.反诉费由王进财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王小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小东交付涉案房屋,我对房屋进行装修。当时王小东配合装修,并在楼道内将房屋装修事宜进行公示,王小东后因诈骗被法院判决10年有期徒刑。现王进财拿出房屋分配协议表示房屋属于其所有,但在我装修期间,王进财作为同楼住户且是王小东亲哥哥,对装修事宜明知,且并未进行阻拦。故要求王进财赔偿我的装修损失。王进财针对王呈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王呈的全部反诉请求。王呈属于非法占有行为,其装修基于王小东的犯罪行为,应向王小东主张权利,其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小东的出售房屋行为未经过我同意,我亦未认可王呈的装修行为。房屋开始是我装修的,王呈进去后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我不同意利用王呈的装修,王呈应将接收原状交付给我。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日,出卖人王小东与买受人王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呈以2700000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其中于2018年6月1日前支付200000元、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1000000元,过户完成当日支付尾款1500000元。王小东在2018年6月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王呈。房屋交付后,王呈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2018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8)京0106刑初1358号刑事判决,该案查明,2018年6月1日、7月25日,王小东在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工商银行等地,通过伪造回迁房屋认购单并虚构房屋为自己所有,以出售房屋的名义骗取王呈向自己转账,共计1200000元。2018年8月8日,王小东在北京市丰台区顺和国际广场附近,虚构涉案房屋为自己所有的事实,以出租房屋的名义骗取王浩向自己转账,共计150000元。故判决:1.王小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2.责令王小东退赔王呈1200000元、退赔王浩150000元。另查,王福贵、王振丰、王进财、王进宝、王小东、王军、王凯系兄弟姐妹关系。2012年2月27日,王振丰(乙方)与甲方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庄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宅基地位于丰台区丰台镇七里庄1号,乙方现有在册人口9人,应安置人口11人,分别为:户主王贵荣(已故)、户主王振丰、之妻孙立华、之子王毅、户主王进财、之妻冯江、之女王芸、户主王进宝、之妻刘玉凤、之女王雪珩、户主王小东。同日,王振丰(乙方)与北京庄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乙方认购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7套房屋。2012年2月27日,王福贵、王振丰、王进财、王进宝、王小东、王军、王凯签订《协议书》约定七套房屋及剩余腾退补偿款分配事宜,其中王进财选择购买涉案房屋,在办理该安置房所有权登记手续时,该房屋登记在王进财名下。经与协议书签字人联系,均表示协议是本人签字,且已按协议履行。王进财称其将房屋交予王小东时已经进行装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王呈对此亦不予认可,王呈称其取得房屋时为毛坯房,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王进财认可王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不同意利用王呈的装修。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涉案房屋虽为安置房屋,但经家庭内部分家协议确认归王进财所有,本院不持异议。生效判决确认王小东伪造回迁房屋认购单并虚构房屋为自己所有,以出售房屋的名义骗取王呈向自己转账共计1200000元,并判决王小东全额退赔王呈。王呈无权占有涉案房屋,故对王进财要求王呈腾退房屋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王进财不同意利用装修,故对王呈要求王进财支付装修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呈应将现有装修予以拆除,王进财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原状,故以恢复至毛坯状态为宜。关于占有使用费标准,本院根据房屋交付时的状态、参照同地段同面积房屋出租价格酌情确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周庄子家园3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腾退给王进财,并将房屋恢复至毛坯状态;二、王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进财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6月1日始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月5000元标准计算;三、驳回王进财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王呈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王进财负担820元(已交纳),由王呈负担275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3462元,由王呈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綦宗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鹏书 记 员 申 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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