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颜光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381财保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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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81财保113号案件名称
陈刚、颜光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阆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刚;颜光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财保113号申请人:陈刚,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颜光敏,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陈刚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颜光敏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账号6228××××1473、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宁支行账号6214××××08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账号6217××××313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账号6212××××5150、四川天府银行阆中支行账号6230××××8951)的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刚、案外人何亚辉(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609××××)自愿以其共同购买的位于阆中市江南办事处昊天横街“学府花园”小区9幢6单元1层6-(1-2)-1号房屋(合同编号:2××8号)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颜光敏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账号xx、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宁支行账号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账号6217××××313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账号xx、四川天府银行阆中支行账号xx)的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陈刚、案外人何亚辉(公民身份号码xx)共同购买的位于阆中市江南办事处昊天横街“学府花园”小区xx号房屋(合同编号: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陈刚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卢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慧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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