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英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初24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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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初24013号案件名称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英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英南;苏秋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24013号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法定代表人:黄树灿,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章,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敏,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南,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苏秋妹,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南、苏秋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支付完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永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24013号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法定代表人:黄树灿,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章,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敏,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南,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苏秋妹,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南、苏秋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支付完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永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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