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刑庭移送、彭达学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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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223号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彭达学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彭达学;陈仕培;向清双;赵仕清;杨云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彭达学,男,土家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仕培,男,土家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向清双,男,土家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仕清,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云波,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与被执行人彭达学、陈仕培、赵仕清、向清乡、杨云波罚金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彭达学、陈仕培、赵仕清、向清乡、杨云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中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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