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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鸿琼、朱利萍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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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22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鸿琼、朱利萍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豪;潘鸿琼;朱利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227号原告: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严汉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君。被告:潘鸿琼,男,195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朱利萍,女,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潘豪,女,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鸿琼、朱利萍、潘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咸利芳书记员  白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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