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鸿琼、朱利萍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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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227号案件名称
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鸿琼、朱利萍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豪;潘鸿琼;朱利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227号原告: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严汉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君。被告:潘鸿琼,男,195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朱利萍,女,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潘豪,女,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鸿琼、朱利萍、潘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岛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咸利芳书记员 白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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