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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福柱、巴雅其木格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29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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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292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席福柱、巴雅其木格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席福柱;巴雅其木格;赛音吉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2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席福柱,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巴雅其木格,女,1977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赛音吉雅,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6民特8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巴雅其木格、赛音吉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巴雅其木格、赛音吉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巴雅其木格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6×××79内存款2100元。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海 双 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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