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福柱、巴雅其木格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29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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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292号之四案件名称
席福柱、巴雅其木格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席福柱;巴雅其木格;赛音吉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2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席福柱,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巴雅其木格,女,1977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赛音吉雅,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6民特8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巴雅其木格、赛音吉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巴雅其木格、赛音吉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巴雅其木格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6×××79内存款2100元。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海 双 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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