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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水平、周际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01执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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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执1406号
  • 案件名称

    周水平、周际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吉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水平;周际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01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周水平,男,1966年5月6日出生,苗族,泸溪县人,小学文化,经商,现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周际爱,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苗族,泸溪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吉首市。申请执行人周水平与周际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湘310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26日,本院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周际爱在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的银行账户并扣划5090元;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周际爱在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良家潭支行的银行账户并扣划1709元;额度冻结周际爱在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并扣划1704元;额度冻结周际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州分行泸溪支行的银行账户并扣划503元;额度冻结周际爱在长沙银行泸溪武溪支行的银行账户并扣划174元。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江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鲁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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