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丽、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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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09号案件名称
魏小丽、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魏小丽;陈某;钱永胜;钱昱旭;钱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丽,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永胜,男,199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昱旭,男,200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男,200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女,系钱某之母。上诉人魏小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62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出借人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合同没有成立,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合同成立,由于出借人并未实际提供借款,接受货币一方应当是借款人魏小丽,魏小丽住所地位于新密市,故应当由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的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诉请原审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原审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陈某、钱永胜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郭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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