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与邹献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1民初136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3674号案件名称
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与邹献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邹献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3674号 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线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6号1栋负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1587704M。法定代表人:肖基銮。被告:邹献忠,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线公司诉被告邹献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线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线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线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线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梅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翼龙书 记 员 谭万霞书 记 员 向 琪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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