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群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8民初2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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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民初2684号案件名称
秦群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秦群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8民初2684号原告:秦群义,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林,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汇处。负责人:徐永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森,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秦群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秦群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群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群义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鑫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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