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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386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2执6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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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386号
  • 案件名称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386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泰鑫建筑物资租赁站;西安市未央区泰鑫建筑物资租赁站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6386号 西安市未央区秦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秦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秦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2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63487.88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归还申请执行人剩余物资钢管8.5米,套筒508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判决书已确定的第三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资赔偿款3167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465995.5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6852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2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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