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与田庆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3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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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3450号案件名称
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与田庆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田庆权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450号 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光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55985098E。法定代表人:谢旭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铮,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庆权,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庆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雯龑 审 判 员 吴克坤 审 判 员 姜 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汤 龙 书 记 员 李白露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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