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骏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初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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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初1067号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骏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骏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067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菲,员工。被告:天津市骏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北辰道2号。法定代表人:杨扬。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骏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庞 振审 判 员 高卓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白超霞书 记 员 张 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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